商标法规|浅析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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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田,是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第一,争议商标处于一直被实际使用的状态,而且使用没有瑕疵。企业经营产品,或者是经营服务有问题,并不属于商标使用的瑕疵,而是企业经营的问题。判断商标是否被使用,看的不是哪个特定的主体,而是看该商标是否真实的存在,以及是否处于实际使用的状态。该案例中,争议商标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是我们认识该案例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
    其次,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明白商标的性质。商标并不是一个由政府发给企业的供政府管理企业的记号,而是经由企业长期商业性使用形成的一项实实在在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作为一个国家法定的财产登记部门,有没有权利撤销人家一项合法登记的财产?这样的疑问值得推敲。事实上,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权,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无权因公民或法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当,而剥夺他们的财产。这是法制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我们内心深处隐隐约约有一种错觉,即认为商标是商标局的、商标是商标局用来管理企业的记号且可以任意予夺。我给你放一个号,你不听话我把号收回来。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商标是完全属于企业或个人的—一项财产,即使真的3年不使用,只要仍有价值,就环应被撤销。
    第二,关于如何判断什么是活的商标,什么是商标的实际使用,现行商标法给司法提供了比较好的依据:“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法律规定很清楚,有了问题,可以责令改正,也可以撤销。其实第一位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撤销,也是敦促使用的威慑条款。商标,局应维护这个秩序,维护正当使用,并且给他√定的法律上的正当帮助。所以这个案子本身引出来的问题,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费宗伟法学教授,原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一个企业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费这么大的劲,这么困难,我是没有想到。作为司法机关,维护正义、伸张正义是其司法为民的根本目的。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我们主张有序竞争,制止无序竞争,这里有一个谁对谁错的问题,谁是正义的,谁是非正义的,司法就有一个判断是非、主持正义的责任。就该案例来说,不能因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使用商标就成为非法的;不是合法使用,就是非法使用;非法使用就不产生使用的效果。这样的逻辑是矛盾的。这个案件高级法院已经做了终审判决。现在正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终审判决如果确实有问题,还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就该案例而言,首先可以做好准备,等待商评委重新审议。其次,可以根据事实与法理,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由最高法院对这个案件进行再审原来的裁判到底对不对。第三,这个案件完全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举报,追究侵权企业及其负责人刑事责任。
    董葆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对于该案例,我的体会有3点。第一,关于诚实信用原则。今年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工作会议上讲到,商标领域里出现4个恶意:恶意申请、恶意提议、恶意撤销和恶意转让。如果在执法当中不考虑现在诚信缺失的现状,浑水摸鱼者就会更加猖獗。商标法保护的是诚实劳动和诚信经营,所以,结合整个事件的大背景,我认为对方提起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争议商标的动机,是值得警惕和审查的。因为法庭审查是全面的审查,你提出这个问题,要撤销争议商标,跟你是否有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只有在利害关系上辨析出谁是谁非,才不会在执法以后产生不良影响、才能支持社会的公正、公平。
    第二点,关于商标使用问题。关于不合法的商标使用,不认定它是使用,从逻辑上判断,无疑是自己否定自己。既然说它的使用是不规范的、或违法的使用,它使用当中就是有一些问题,或者说有点瑕疵,但是它毕竟是使用。另外,如果确实存在使用当中的瑕疵的话,我觉得是一个改正的问题,不是要一棍子打死的。
    第三点,关于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问题。商标权是一项私权,商标法第44条关于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问题的规定所针对的商标是一些死的商标。判断一件商标是否死掉,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了商标权利人,另一个是指该商标权利人放弃了商标权,长期放在那不使用。但是处置起使用当中的商标,以及还有使用意图的商标,则应慎重。商标法立法的意图是为了鼓励权利人有效地去使用。因此,即使权利人在使用当中违反其它方面的规定,也不是商标法范畴内的事情。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别的法律,给他相应的处置,而不是撤销了事。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关于商标3年不使用而导致的撤销,其立法意图本是针对那些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而言。商标因为商品不合法而没有规范使用,应当使用其他法律或者商标法中的其他条款处置,比如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和限期改正等。对真正死掉的商标,通过进行3年不使用的审查可以撤销。而本案当中,则不存在3年不使用的情况,只是在3年中没有规范使用。
    关于商标使用的主体也不是商标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要件。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市场主体不断替换,本案中涉及的企业主体问题是随着企业合资过程而产生的。审读滇虹药业和昆明滇虹的关系,有控股过程,进而又有了上下层的关系。因此,解读本案,应看到这样的历史渊源。毕竟,我们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到现在,太多的企业在变化,从原来公司变成集团公司,变成各种各样的有限公司,名称不断在变化,并不能说商标是没有被主体在使用。
    另外,从证据来讲,只要有一个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使用即可以,不需证明商标使用的主体和其他情况,因为对于3年不使用商标给与撤销的情况主要是考虑商标的生命力。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级律师、仲裁员、专利代理人
    我认为该案例的焦点问题有两个:第一,违法违规地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仍然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包括合法合规地使用商标,也包括违法违规地使用商标。本案中即使在缺少生产许可证或者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依然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注册商标证各自背后存在着各自的法律关系,违反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方面的规定仅仅应当承担这方面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客观存在的已经违法或者违规地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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