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从彼得兔案件看商标权与版权之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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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兔子彼得的故事》是英国著名女漫画家毕丽克斯·波特(以下简称波特女士)创作的享誉西方一个世纪的童话漫画作品。该作品由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恩公司)于1902年首次出版发行。随后至1913年问,作者以此风格陆续出版的彼得兔系列故事
    第一、事件基本情况
    《兔子彼得的故事》是英国著名女漫画家毕丽克斯·波特(以下简称波特女士)创作的享誉西方一个世纪的童话漫画作品。该作品由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恩公司)于1902年首次出版发行。随后至1913年问,作者以此风格陆续出版的彼得兔系列故事由沃恩公司共分为23本小开本单行册发行,每册主人翁有侧重,以书中的主要角色为封面,书中涉及的小动物由作者亲手绘制,形象活泼可爱,故事语言简短风趣,深受小读者喜爱,很快成为欧美国家销售量最好的儿童读物之一。1943年,波特女士逝世。在去逝前,她将作品作为遗产转让给了为出版发行其作品做出努力的沃恩公司。沃恩公司对波特女士创作的作品,包括形象及故事装帧编辑等,拥有版权等所有权利。1993年6月4日,沃恩公司将该套丛书中的主人公一兔子、鸭子、小老鼠等形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于1994年10月被核准,1996年又被核准注册“彼得兔”文字商标。波特女士作品“兔子小跑”画面作为丛书中最经典的图形被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书、杂志、印刷品等商品上,注册号为:第713230、714540号,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04年lO月28日。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以下简称社科出版社)于2003年4月正式出版“彼得兔系列”丛书4册,收录了波特女士彼得兔系列故事中的19个故事并进行了重新编辑,社科出版社与该套书的中文翻译签有翻译版权协议。4册书除以“彼得兔系列”命名外,还就故事中不同的主人公而各有书名,但为统一起见,全套书(4册)的封面、封底、书脊、书页上均印有波特女士笔下同时也是沃恩公司的注册商标“兔子小跑”图形。
    2003年4月初,沃恩公司以社科出版社商标侵权为由,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侵权行为。经调查核实,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于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理,没收社科出版社侵权图书23536册,罚款357560.53元。lO月27日,社科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工商局复议决定维持了原处理意见。前不久,社科出版社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的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社科出版社在行政处理期问还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自己不是商标使用行为,是对已丧失版权作品的合理正当的版权使用。
    第二、案件双方当事人主要观点
    作为商标注册人,沃恩公司认为,“兔子小跑”图形和“彼得兔”文字是依法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社科出版社认为,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波特女士作品中的插图和最具代表性的主题词注册成自己的商标,企图将其变成自己垄断版权的作品,这是对公众权益的恶意剥夺,而社科出版社是将已丧失版权的作品进行出版发行,属于版权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
    第三、笔者个人看法
    上述案例集中引发了对丧失版权的作品能否通过商标权形式延伸其版权权利,以及如何准确界定商标权和版权的权利范围等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对此,笔者认为:
    (一)法律允许将享有着作权的作品通过注册商标的形式而使其同时拥有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和商标权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有更加紧密的联系,这就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不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从商标必须以能够识别的物的形式予以表现的角度看,版权是商标权的最基础性的权利。商标法律规定,商标主要由文字、图形、数字(主指经变形后的数字)、三维标志(指立体商标)、颜色或者这些要素的组合所形成的平面或者立体图像构成,是通过附加在具体物的载体上体现出来的,任何商标标识的产生均是先有这些图像而后被核准注册为商标,或将其使用在商品、服务或者其广告宣传上。因此,作为商标的前身一图像,首先其作者就具有版权。在实践中,大多数商标并不存在版权纠纷。当商标使用者(包括注册人)索取他人现成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时,只要征得该作品版权所有人同意,也不会出现商标与版权之间的纠纷。前几年“武松打虎”和“三毛”商标与版权产生的纷争,就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将享有版权的作品未经其版权人的同意而作为商标使用造成的,这些案件最终以保护版权,撤销注册商标终结。商标法律明确规定,将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商标应予撤销。所以,作为商标管理者,往往告诫商标使用人要一次性买断与商标相链接的所有权利,如专利权、肖像权、版权等,就是这个原因。因此,只要经过版权人同意,享有版权的作品在不违反商标注册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当某一版权作品被注册为商标后,在其商标专用权核定范围内擅自被作为标志使用的行为受《商标法》调整,而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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