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法国商标避免使用法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可以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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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不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名称或标记
    a、在公共用语或专业用语中,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常用、通用及必要名称或标记;
    b、用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一种特征,尤其涉及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记或名称;
    c、那些仅由表示商品性质或功能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表示商品主要价值的标记。
   第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或标记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所示的禁用标记;
    b、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及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记;
    c、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地来源方面产生误解的标记;
    d、有损于在先权利的标记。
    这些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八种: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指的驰名商标;可能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公司名称或称号;可能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在整个法国境内知名的商号或商店字号;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版权保护的权利;受保护的工业外观设计;第三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姓氏、笔名和肖像;地方实体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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