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注解三维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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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体商标即三维商标,是以立体标志、商品整外型或商品的实体包装物以立体形象呈现的商标。
    一般立体商标是指具有长、宽、高3个维度,能使相关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
    通常根据表现形式不同,立体商标大致可以分成3种形式:第一,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无直接关联且与之在物理形态上可以自由分离的装饰性立体外形,如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米其林的“轮胎人”形象、派克笔的专用笔托;第二,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如动物饼干本身所体现的动物形状;第三,商品包装物本身的立体外形,如可口可乐的流线型瓶身。其中,对于后两类立体商标的注册,在显著性上具有特别的要求。对后两种立体商标而言,仅仅商标形状具有独特性是不够的。即使这种立体标识在表现形式上与同类商品本身的外形或通常的包装物具有显而易见的不同,也不意味其同时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这一点显然与传统的二维平面商标有所不同,对于平面商标,只要图文构成具备独特性,同时也意味着它可以区分商品来源。
    换言之,消费者很容易将商品或包装上独特的图文组合看成是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却一般不会注意到商品本身的形状或者包装的造型也在悄然发挥同样的功能。因此,显著性并不仅仅意味着符号的独特,判断显著性必须把符号和商品结合起来,即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识是否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识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否则,即使形式上满足商标一般的要求也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遵循同样的判断逻辑,在三维立体商标的情形下,对于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与商品包装物本身的立体外形而言,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指明来源的效果,否则消费者难以知道这种商品或者包装物的外形是商标形式而不仅仅承担着美观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本身构成的立体外形与商品包装物本身的立体外形即使设计独特,由于客观上难以向消费者指明商品来源,从而也无法形成固有显著性。因此,以商品容器外形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要求该容器外形应当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而且显著特征的有无并不是因为容器本身设计的独特,而是因为这种设计能够起到区分商品不同来源的作用。如果商品的容器本身虽能够与其他同种商品的容器相区别,但是不能从其本身识别该商品的提供者,则只有在该容器经使用能够让相关公众识别其来源后才具有显著性特征。
    从世界范围来看,立体商标显著性的认定也较二维平面商标要困难的多,原因仍然在于消费者不习惯将商品或包装的形状设计当作识别来源的标志,而只是把它当作商品或者包装的形状设计本身而已。因此,已注册的立体商标大多是经由大量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才获准注册的,而仅凭固有显著性获准注册的非常少见。欧美国家对于商品立体外形申请商标的处理一般采用反向推定的做法,即原则上推定此类标志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而予以驳回,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该商品外形经过市场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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