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之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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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对一种权利的保护就可能意味着对与其相关权利的忽视,合法在先权利的保护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此消彼长。目前,我国和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的商标立法都采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这一原则,“近20年来,中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对在先使用者的利益,未予以应有的考虑”。
    [1]对商标法在先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需要从理论上寻找依据。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其制度的建设离不开当前关于知识产权理论方面的指导,对于本文所论及的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的解决也要从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理论中去寻找依据。
    第一、在先权利与权利冲突的概念
    (一)在先权利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颜色、三维设计或其组合构成的一种商业上的标志,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而关于在先权利的概念,国内外的学者尚未取得一致看法。有学者认为,相对于商标权而言,在先权利系指他人在待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还有的学者认为:“在先权利(priorright),或先前权利,严格讲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定概念”。[2]“人们通常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或先后受到多种权利的保护,对于依法先产生的权利,则被称为在先权利。”[3]
    事实上在先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相对于某个特定的权利或行为而言,在先权利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在很多领域都存在在先权利的问题。本文中仅述及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更确切地说指商标法第31条中规定的相对于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这里的在先权利指注册商标以外的其他合法的在先民事权利”。[4]因此在先权利应指商标注册人(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拥有的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外的某项权利,且该权利人有权以该项权利之存在禁止该商标注册,并可通过商标异议或争议程序,阻碍商标注册或请求撤消已核准注册的商标。
    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第一、在先的其他知识产权:这是最主要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第二、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包括企业名称权、肖像权、姓名权等;第三、其他新型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权利,如域名、商品化权等,这些权利是否可以成为对抗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那些以及在何种情形下构成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权利冲突
    根据法理学的观点,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法律创设或者确认的公民或其他社会团体对特定客体专有的支配自由度。也就是说,权利有一定的边界范围。权利主体的权利效能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就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权利或与他人权利发生冲突。
    知识产权是对特定主体的特定创造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特定的法律而授予的权利,是法律拟制的权利。知识产权上的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权利的现象,即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由于客体的无形性、授权国家机关和确权过程的审查方式的不同,极易导致权利的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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