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作为古巴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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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不得获准注册:
    1.未经允许而使用官方纹章、旗帜、标记、官方检验证明标记、徽章、政府或组织的勋章等图案作为商标的;
    2.未经允许使用某一官员或知名人士之姓氏或肖像或与之相类似的名称或图像作为商标的;
    3.涉及官方奖章的名称或设计图案及其仿制品的标识;
    4.涉及官方货币,或某一政府机构颁发的荣誉称号等的标记;
    5.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健在人士的肖像作为标记的;
    6.具有欺骗性的标记或形状,足以使公众对其打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本质、来源、成分及质量产生误认的标记;
    7.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容易与知名商标产生混淆的名称或图形的;
    8.涉及一般通用名称及图形的标识,表示商品的类型、类别、价格等常用名称,或对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特征等进行描述的文字;
    9.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名称或在发音、图形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显著性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不正当竞争或产生误认的标记;或者即使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的标记;
    10.对已注册商标的商标名称或图案进行修改,如增减的文字或部分图形而加以使用的;
    11.使用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或来源毫无关系的地理名称或图形的;
    12.使用出现在地理书籍或字典里的地理名称或区域名称,足以对产品或服务来源构成误认,或使用在古巴已经注册的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的;
    13.有悖于社会道德、国家法律的名称或图形;
    14.与已被他人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广告用语、商行字号及名称构成相通或相似名称,均不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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