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商标法关于在保加利亚商标注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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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保加利亚商标概述
    1、保加利亚现行商标法规是1999年12月14日生效的新商标和地理标识法,原1967年12月5日颁布的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于1968年1月1日生效)同时废止。
    2、保加利亚基本上采用注册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授予在先申请人商标权,但是使用人在保加利亚享有某些权利(见撤销部分)。如果相同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提交,授予最先开始并连续使用该商标的申请人。
    3、在保加利亚可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品、集体商标、产地名称和音响商标。保加利亚采用《商标注册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
    4、保加利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加入的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5年8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书,2001年10月2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BG。
    第二、申请人主体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可申请注册商标。外国人和保加利亚国民一样可申请商标注册。在保加利亚没有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必须指定在保加利亚注册的工业产权代理。
    第三、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营业范围。
    2、商标图样。
    3、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4、商品和服务清单。
    5、外国申请人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第四、审查流程
    商标申请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不完备的申请必须在官方提出要求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完备,否则将被视为放弃申请。
    官方回执时间:1月
    注册需时:14-18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续展申请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提交,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宽展期内提交的,要处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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