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体制|欧盟商标成员国以及注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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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欧盟商标注册现目前包括以下成员国:
    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塞浦路斯、匈牙利、波兰、捷克、马耳他、斯洛伐克共和国、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等欧盟国家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28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如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每个国家大概都要1万元左右,单一国注册费用太高,注册欧盟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注册
    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地址(中英文);
    2)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清单等信息;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图样5份,要求清晰、纸张质量好。如是彩色商标,需递交1份黑白稿,5份彩稿;
    欧盟商标申请流程:
    受理书约1个月,总时6-8个月,有效期10年,受28个成员国及后加入成员国保护
    办理时间
    1.商标检索:需2-3天时间
    2.商标受理:约15个工作日左右收到欧盟受理回执
    3.注册时间:顺利的情况下7-12个月左右商标申请成功
    4.有效期:一经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10年期满时可续展
    侵权法规
    1、在任一欧盟国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
    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法院在审查上述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使用所在国法律。
    3、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依据地或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国提起;否则应该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制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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