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注解注册日本商标相关制度
世界商标 日本商标 浏览

当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商务服务业的开放发展,大力促进各路资本在商务服务业领域的应用,带动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内外平等原则
    商标法平等地保护本国人和外国人,不用说在日本拥有住所者,即使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居所者,在与日本人同样的注册条件下受到同等保护。因此,即使目前在日本国内无住所者、或没有总部、分支机构和营业所的法人也受到保护,为将来到日本投资时保护商标权提供了法制保障。
    注册日本商标的相关制度解析
    第2、采用申请在先的注册制度
    商标法的制度规定,即使某一商标没有实际使用(不论使用场所在国内还是国外),但有意在将来使用的,只要具备一定条件即可注册。企业准备将来进入日本,预先考虑好申请自己将要使用的商标很重要。但是,如后续章节所述,商标注册后3年之内不使用,其权利有可能被取消,对此要加以充分注意。(但是,3年内只要用过一次就可以避免注册被取消)。
    第3、商标的保护对象(商标的定义)
    下列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1)文字构成的商标(所有日本文字、欧美文字和其它外国文字)
    (2)图形、记号构成的商标
    (3)文字与图形、记号组合构成的商标
    (4)立体商标(1996年法律修订后新增的保护对象,现在,玩偶、球体、立体招牌等都作为保护对象)
    另外,日本的商标与其它各国相比存在以下差异。请注意与本国保护制度的不同之处。
    (1)气味、味道不作为保护对象。
    (2)动态商标,即运动着的动物之类的商标不作为保护对象。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世界商标_全球商标注册服务机构,专业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服务,业务包含所有国家商标注册/商标查询/商标异议/商标答辩/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争议/商标侵权/商标诉讼及商标法律服务等。400电话:400-623-8858;企业QQ:4006238858;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inipatm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