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第31条规定:日本商标专用使用权和商标通常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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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专用使用权,是注册商标所具有的一种权利,是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享有的一种权利。据日本《商标法》第30条(专用使用权)的规定:(一)商标权人可将其商标权进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但与第4条第2项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权除外。(二)专用使用权人在其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三)专用使用权,只限于在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以及在遗产继承或一般承继的情形下,才能进行转让。(四)专利法第77条第4款以及第5款(质权设定等)、第97条第2款(放弃)以及第98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专用使用权。
    日本《商标法》第31条(通常使用权)的规定:(一)商标权人可将其商标权许可他人通常使用权。但与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权除外。(二)通常使用权人在其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三)通常使用权只限于在得到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的通常使用权中的商标权人和专用使用权人)的许可,以及在遗产继承等一般承继的情形下,才能进行转让。(四)专利法第73条第1款(共有)、第94条第2款(质权设定等)、第97条第3款(放弃)以及第99条第1款和第3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通常使用权。
    日本的商标许可分为专用使用权和通常使用权许可,只有商标专用使用权许可需要备案才生效;因通常使用权的许可一般只以当事人间签署合同形式进行约束,不进行备案,故可以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作为商标权人,可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要求销毁侵权行为生产的物品或用于侵权的设备;
    (3)要求侵权人为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适当的措施;
    (4)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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