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第4条|注解日本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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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0)、(15)、(19)项的规定,可以防止他人未经真正的商标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将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进行注册。日本的法律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并防止他人通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而获得不正当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可能对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对该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正常使用带来障碍,日本特许厅将对这种未经真正权利人许可而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即使在他人未经真正权利人许可已经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如果真正的商标权利人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该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该驰名商标真正权利人在此前的使用权会受到保护。
    由于防御商标注册制度是日本商标制度的一个特色,根据《商标法》第64-68条的规定,如果一个防御商标通过申请取得注册,则他人在与所注册的该防御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与之相同商标的行为将被视为是对与该防御商标的基础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就其所受到的侵害,可提出停止侵权的临时禁令和提出赔偿的请求。
    截至2005年5月16日,日本国特许厅共认定国内外著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888件,有关商标可以参照日本特许电子图书馆的网站
    在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尚未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下,可根据日本的《不正竞争防止法》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予以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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