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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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不断扩大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对外贸易,我国出口商品商标,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享有较好信誉的商品商标,应及时在国外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

纵观世界各国的商标法规,尽管规定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立法宗旨,这就是保护商标的所有权,亦即商标专用权。我国过去对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没能及时办理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的注册,致使我国有些在国外享有盛誉、占领了大片市场的商品,因没有在销售国办理商标注册,而被其他国家的企业抢先注册,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我国商标及时在国外办理注册,具有重要意义。

1.可以防止他人抢先注册

从实施来看,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未出口前就可以在数个准备销售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这样可以防止别人抢先注册。例如广东生产的“冠军”牌乒乓球,在日本等国被他人抢先注册便是其中一例。而且,有的人有仅抢先注册了我们所使用的未注册便是其中量例。而且,有的人不仅抢先注册了我们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反而控告我们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再如,我国已在美国打开销路的“火炬”牌打火机,被瑞士商人抢先在伦敦注册,结果迫使我国不得不将此商品退出美国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出口商品先后有约200起在国外因商标被抢先注册而失去国际市场的事例。

2.可以防止仿冒注册

商标获准注册以后,法律是禁止仿冒的。因此,哪个仿冒注册商标哪个就是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商标权利人就可以行使“禁止权”,控告仿冒行为人。过去,我国有些出口商品因未及时在国外申办商标注册而被仿冒的事也屡有发生。例如,上海生产的“英雄”牌金笔在日本市场销售后,深受日本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但却被其他国家的商人在日本仿冒注册懈国经销“英雄”金笔的商户在日本市场无利可得,不得不停止经活动,失去了这一国际市场。还有的出口商品已发货,由于商标被仿冒注册,只好转为内销。过去我们时学发现某些商品已安合同运抵销售国,但由于商标被他人仿冒注册,遭到外商退货,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

我国出口商品商标在销售国获准注册后,该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如发生争议岢以理直气壮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把握获得胜诉,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不在销售国及时办理注册,一旦发生争议诉诸法庭,我国将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以而败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有利于创名牌,保名牌

我国商标如能在国外获得有效注册,有利于长期而稳定地占领国际市场,扩大商品销售,保持良好信誉,成为名牌产品,而且某一项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的时间越长,越能保住名牌产品,而且某一项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时间越长,越能保住名牌的地位。否则,商标一旦被仿冒注册或被抢先注册,不仅白白浪费了为宣传商品花费的大量资金,反而给别人铺了路,为他人作“嫁衣裳”。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的原则

办理出口商标的国外注册,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了解注册国对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待遇

我们在论述外国企业或公民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原则时,曾以我国《商标法》第9的规定为依据,提出申请人应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这一原则也基本上适用于我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这一原则丁适用于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因此,申请人应当了解该国与我国是否签订商标互惠协议,两国间是滞实行对等原则,或了解该国与我国是否同是某一国际商标条约的共同缔约国。

2.了解注册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不尽相同,有的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许多欧洲国家和我国都采用这种原则;有的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许多欧洲国家和我国都采用这种原则;有的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则采用两者结合的原则,美国、英国及英联邦的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原则。

及时了解各国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对于我国出品商品申请商标注册,保护我国商标专用权,打开商品销路,占领国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如果注册国实行使用在先的原则,我国商品就应及时开掘经过公证的证明;如果注册国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也称注册在先原则),我国占有一定市场的商品,就应及时办理申请,以防外国商人抢先注册。

3.了解注册国使用的商品分类表

商品分类表垢重要依据。国际上许多国家都使用国际商品分类表,但也有的国家使用本国的商品分类表。所以,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了解注册国所使用的是国商品分类表,还是本国商品分类表,并按照该国使用的商品分类表进行申请。如果申请注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是一类商品,只需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以免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商标给消费者造成混乱。如果申请的商品不属同一类,就应分别提出申请。

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掌握好上述三项原则十分重要,掌握得好,就可能顺利获准注册,达到占领国际市场、扩大商品销路,发展对外贸易的目的。否则,就不可能获准注册,而出现被他人创造注册或仿冒注册、挤占我们的销售市场等下利局面。

三、我国商标在国外的注册

1.注册前的准备工作

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前,需要做以下两方面的准备工作:

(1)情况了解:为了申办商标注册,需要了解注册国的商标法规和习惯做法。其中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及文件要求;商品分类的要求,其中包括: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及文件要求;商品分类的要求;有关国家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内容;注册种类;意见书取得原则;是否需要提供国内的商标注册证明;代理注册人及收情况;等等。

(2)文件准备:各国对商标注册的申请,尽管要求不完全一致,但一般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图样;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申请人的名称及地址。另可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说明。

委托书。在国外申办商标注册事宜一般都是由注册国指定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因此,我国商标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人办理。委托他人代办商标注册,必须提供委托书。对委托书有统一格式要求的,应按统一格式填写。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的,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本国注册证件。申请注册需要提供本国注册证件的,应当提供;如需提供原件而又有困难的,可由国商标局出具证明;如需公证的应办理公证手续。

国籍证明书。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国籍的文件,国籍证明需要公证认证的,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商品单。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应列商品清单,并要符合注册国商品分类的要求。

商标图样。要送交25份黑白图样;图样有颜色要求的,要在申请书上注明,并按要求提供图样颜色。

商标印板。这是供注册国接受申请后印制商标公告用的,申请注册时就应备齐。

2.申请注册与核准注册 

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商标到马德里联盟其余27个成员国申请注册,从申请人资格、申请步骤、有效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1)申请人资格。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在我国有住所;拥有我国国籍。

(2)选择申请方式。申请方式有直接制和代理制两种。直接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此种方式,申请人填写申请书。代理制: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或国侨民申请商标国标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商标局办理。

(3)填写申请书。申请人决定了申请方式后,必须按要求填写申请书,而且要一式3份。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委托代理应写明代理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与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商标使用的商品,并用准确的语言表示《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的一个或多个国家,但不能包括中国);注册费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等。

(4)申请附件。应附的申请附件包括:我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证明1份;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付款证明1份。

(5)申请的几项具体要求:一是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二是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家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商品范围;三是申请必须使用法语;四是申请表格一律用打字机填写。

(6)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和手续费。我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若需要时还要缴纳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或其他规定的规费。向国际局缴纳注册费应以瑞士法郎或收费标准等值的美元或港币付款,外加手续费。通过中国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交商标局,也可直接交商标局转交国际局。

手续费是在上列费用之外,由国家商标局收取的费用,申请人应在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同时,向商标局缴纳。

(7)注册。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申请以后,认为手齐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填写正确,即予注册;手续不齐备者,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应自接到国际通知的20天内,通知申请人齐备手续。申请人应在限期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注册证之日起20天内,以挂号信寄交申请人或代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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