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商标法之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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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11、18~19条

【意思分解】
1、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均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根据2007年2月12日商标局的规定如果是自然人申请的话必须提供个体工商户执照复印件,外国自然人则不用。
2、申请代理
(1)、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即实行强制代理制。这里的外国人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2)、未经授权,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后者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申请注册事项
(1)、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如你注册了2501的服装(250045),但是你现在又要使用工作服(250010),则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需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更变注册人名义的还需要附送相关单位的更变证明,如当地工商局的企业商号证明书或档案。
(3)、禁止抢注: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31条)。这个属于被动审查,当有企业/自然人发现别人抢注了他正在使用的商标后向商标局提出后,商标局才做出处理。
(4)、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4、受理
(1)、申请手续齐备、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且送交商标局的,商标局予以受理;
(2)、商标局认为需补正文件或手续的,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种商标的解决原则:
①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者(申请在先原则);
②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者(使用在先原则);
③前项情形下,各申请人应在收到商标局通知30日内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
④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协商,并报书面协议给商标局;
⑤协商不成的,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之。
5、申请日与送达日
(1)、当事人向商标局递交的申请材料,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没有邮戳的,除非当事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否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2)、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递交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3)、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即以上述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6、优先权
(1)、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在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
(2)、要求优先权的,应在申请时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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