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如何向中国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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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服务商标的法律规定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给子了相同的地位,因此有关服务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服务商标事宜的规定与商品商标是相同的。

二、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

根据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商标法的决定,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受理服务商

标注册申请。

三、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过渡期

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三个月内的申请视为同一天申请。

在这三个月过渡期内提交服务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使用在先、驰名优先的确权原则。

期满后,也就是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提交的服务商标申请将按照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在先原则办理。

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提出的申请须附送该商标的最早使用证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附送在中国的最早有效使用证明,以第一次随申请书上报的使用证明为准,后补的使用证明不予受理,上述证明由商标局和有关部门认定。

四、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巴黎公约或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上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在六个月内可向其它成员国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的,可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

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商品商标优先权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但过渡期的服务商标没有优先权。

五、服务商标注册申请的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钢笔、毛笔或打字机填写,书写应当规范、工整、清晰。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和申请编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3.填写申请书时,须将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填写清楚或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特殊行业必须附送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4.申请人将商标图样贴在申请书“商标”框内,贴上的方向即为指定方向。

5.报送的商标图样中,不得带有“注册商标”或“注”、“⑩”标记,不得带有服务项目、企业名称、服务行业的通用标志、优质标志及其它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6.对设计抽象、无文字、不好直接办认的商标及外文商标,应当附加设计说明,填写在申请书“商标设计说明”一栏。

7.商标用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如果商标是由汉字和与其相符的汉语拼音组成,使用的汉语拼音要以现代汉语普通话为准,拼音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不能以地方发音拼写。

8.需提供十张商标图样,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图形商标的直径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商标图样应便于粘贴,不能以硬质的、塑料的以及其他不能粘贴物品制成,应当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可以用照片代替。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不能报送反差不明显或应涂实部分未涂实的图样。

申请人要求保护商标颜色的,应附着色图样十张和黑白墨稿一张,并加以注明是否指定颜色。

9.服务商标按照一类服务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填写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即一份申请书只能申请一个商标,并且在一个类别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不能跨类申报,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按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收费标准与商品商标相同。

10.填写的服务项目,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服务项目填写,不能填写姓名,也不能填写“不属别类的服务”。若分类表中没有的内容,按国际分类靠近的类别进行注册。如填报的是新的服务项目,应附送说明书,服务项目多时,可月附纸填写,但应标注说明,以防遗漏。

11.因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退”字印章的,补正手续后,此件申请书可以继续申报。

12.凡给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六、如何办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

1.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申请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交迭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注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的国籍。 (注: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使用规范之词,申请人名称、姓氏、人名、地名及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含义。)

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外国(地区)申请人应填写国籍(地区)名称,以及外文的申请人名称和外文的申请人的地址,并有相应的中文译文。

2.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它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五家涉外代理组织办理。

编辑日期:1993-4

作者:周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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