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中国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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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依照这一规定,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该局最近就有关事宜发出通知,其中要点如下:

一、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了顾及服务商标使用的现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使确权工作尽量做到公正、合理、合法,特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申请。在此期间内提出注册申请,凡属已经使用的服务商标,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交在中国的有效的使用证明。

二、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收到的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进行审查。

三、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服务项目上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别分别提出申请,分类表中未列入的服务项目,应附送说明书,由商标局确定类别。

此外,在该通知的附件中列出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证明的有关文件证据: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证件影印件

2.最早使用服务商标的证件

3.连续使用服务商标的证件

4.服务商标使用的区域

5.服务经营的规模及营业额

6.广告宣传的费用及广告的覆盖地域

7.同行业的评定

8.有关获奖的证件及奖状

9.如同时在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提供商品商标注册证影印件。

通知同时要求,使用证明的有关文件证据应按附件中列出的顺序提供,并标明对应的序号使用证明的有关证据必须与注册申请书同时上报。

编辑日期:19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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