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资格不应设限
世界商标  浏览

《商标通讯》2003年第10期刊登张万新《关于商标申请人资格的分析》一文,笔者对该文中“本国自然人的申请资格问题”所持的一些观点持不同看法,在此提出自己的观点与张万新同志商榷并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身份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修改后的《商标法》显著变化之一就是放开了权利主体,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这一变化具有的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保证申请人能及时获取商标注册,由于我国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如果申请人在从事经营或者扩大经营范围后再申请商标注册,就会在时间上滞后,而提前以自然人的身份获得对一个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在正式经营后或者扩大经营范围后充分发挥该注册商标的作用。二是有利于申请人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有利于全方位保护。除此之外,还有利于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后,获得商标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的继承或赠与等。

正因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一种民事财产权,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拥有或使用商标就不应再有不必要的限制,否则就与修改后的《商标法》放开权利主体的意图相违。《商标法》并未对自然人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加以限制。《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规定,任何成员国的国民均有资格成为商标权的主体。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使用的是“任何人”,这个概念无疑包括所有的自然人。

张万新同志在文中认为,“从事经营活动”是对申请人的身份要求,我国从事特定工作的人,比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这些人就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了。应该明确,拥有注册商标,并不等于就拥有了经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还需要办理相关证照。 “特定工作人的人”申请商标注册并无不可,一是“特定工作”并非终身制,如果其以后从事经营活动,为什么不能象其他自然人一样能够提前申请商标注册?二是“特定工作的人”可以有著作权和专利权,这些权利当然也可以再取得商标权利的保护。三是由于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注册商标,难道就该把它给扔掉?四是“特定工作的人”将商标用于投资也是可以的,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我国提出了发展资本市场,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市场和分配,商标当然可以用于投资,而投资并非是实际参与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的年龄问题

张万新同志认为,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16周岁至18周岁的人一般都视为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商标注册和管理不会形成实质性影响。

应该说,张万新同志考虑的申请人的年龄条件,只是商标代理人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也就是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直接受理其申请,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他所说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注册商标的主体是错误的,这里他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混为一谈,民事权利能力是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自然人能够申请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具有这种权利能力,当然也包括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这一权利的实现,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或者他人为了赠与而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注册,均无不可。

编辑日期:2004年1月

作者:高峰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