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自然人和法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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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些媒体对商标局受理一些商标注册申请提出不少质疑,诸如“神州5号”、“杨利伟”、“布什”、“SARS”等。其实,这是一个商标法律常识问题。说明白了,以后筒换嵩俜⑸?庋?奈蠡崃恕?SPAN lang=EN-US>

一、商标局受理某个商标注册申请,不等于核准该商标注册

受理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仅仅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单方面的意愿向商标局的表示。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只是表明商标局认可该申请正式进入审查程序,与能否“成功”注册毫无关系。商标局受理申请后,对于该申请是否可以得到核准注册,还要进行审查。商标审查的标准非常严格,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就是能否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区别开来。不具有这种标志性的文字、图形等要素,不得作商标注册;二是是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有伤国体,有损国威,有害于国际关系,影响种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三是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首先是是否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和已经审定(这些商标必须是申请在先)的商标权利发生冲突。同时,也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域名、商号和在商标局登记的特殊标志等等。

经过这样的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还要进行初步审定公告,晓喻公众,请社会各方面提出意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不同意某个初步审定商标注册的意见,这叫做异议。商标局听取异议双方的意见,做出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的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初步审定商标不予注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商标予以注册。

异议双方当事人对于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听取双方意见,做出复审裁定。

异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还可以在收到复审裁定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二、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是尊重并承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权

《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法人有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商标注册的申请程序和商标审查的原则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或者法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形式要件,商标局就应当予以受理。

我们已经知道,决定一个商标能不能注册的审查程序十分严格,商标局能否接到一份申请书就决定不予受理呢?显然是不可以的。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怎么知道该申请商标不能核准注册呢?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做出不受理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到法院去起诉商标局不作为,商标局必然败诉。

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书》也有不予受理的情况,原因则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或者是申请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没有按照财政部的规定缴纳申请费。只有在这几种情况下,商标局才能依法不予受理。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书》,不管这个商标将来能不能核准注册,商标局都必须予以受理。

明白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种误会就不会再发生了。

编辑日期:2004-4-

作者:董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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