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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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的商标事务中,商标注册申请是第一步,有了这一步,才有商标的确权。如何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呢?本文就此谈点看法,供参考。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程序、途径及须提供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注册有两个原则:

①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或服务商标注册。这里所说的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即体现自愿注册原则。

②强制申请注册原则。《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里所指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包括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商标注册申请的工作程序

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到领到《商标注册证》,需要经历形式审查、实质性审查、编制商标初审公告、异议期、编制注册公告及发放《商标注册证》等程序。近年来,

商标局在不断加快工作流程,目前仍需12至15个月的时间。

3、商标申请注册的途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①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我国从1993年下半年起停止商标核转制,全面实行商标代理制。目前,全国共有136家商标代理机构为商标申请人提供全面、专业的商标法律服务。实践证明,委托代理具有许多优点:

一是交办方便、及时。委托人可就近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务。

二是省时省钱,收费合理。申请人可节省往返商标局的时间和费用。商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三是保证质量,按时进行。代理人具备商标专业知识,熟悉申请程序,严格依照委托权限办事,并及时将商标局的意见转达给申请人,保证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领证便捷,纠错及时。商标局定期将《商标注册证》寄至代理机构,注册人凭通知即可领取。如发现注册证有问题,可由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予以更正。

五是档案健全,便于管理和监控。商标代理机构保留委托人的申请资料,通知注册人商标续展等事项。如在《商标公告》中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及时联系申请人,提供帮助。

六是能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按国际惯例,我国商标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事务必须通过国外代理机构向官方转达申请,而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与国外代理机构有着密切的业务联系,可及时提供商标国外注册服务。

②直接办理。直接办理即商标申请人直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直接办理除了不具备代理的优点外,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申请人需携带公章到商标局,既易丢失,又不利于单位使用;

二是对于申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申请人因不熟悉商标法律法规,不知如何处理:

三是商标局以邮寄方式与申请人联系,如申请人地址变动或地址不详,书件则无法寄达;

四是申请人须携带有关证件到商标局领取《商标注册证》。

4、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须提供的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加盖申请人章戳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③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应提交批准成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注册,应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⑤商品(服务)名称未列入分类表的还应当附送商品(服务)说明。

⑥商标图样10张,长和宽应不小于5cm,不大于lOcm。如指定颜色,需附黑白墨稿1张。

二、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代理人会给予具体指导。但有些问题必须由申请人自己考虑和把握,在这里提醒一下,以引起申请人的注意。

1、要重视申请前的商标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查询才能了解在先权利情况,减少申请驳回率。目前,我国已有注册商标逾一百万件,特别是服装、电子产品、食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数量巨大,因此极易造成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资料显示,没有开展商标查询业务前,申请驳回率在40%左右,开展查询业务后驳回率只占11.3%。

但是有些企业对商标查询工作不重视,认为商标是自己独创的,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结果申请被驳回,既多花了钱,又耽误了时间,甚至影响了生产。

还有一点必须说明,商标查询后并不等于百分之百能获准注册,因为目前只开展文字商标查询业务,查询的结果只是四个月前文字商标资料的反映,四个月内的在先权利情况不能掌握。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全国不同地区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类别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2、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体现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只谈注册方面应具备的保护意识。

①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在先原则。然而,有些企业缺,乏商标注册意识,结果导致自己独创并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注,造成经济损失。

②要善于编织坚实的保护网。当你的品牌有些名气的时候,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会在同类产品上以近似的商标搭车。为了有效的防止他人侵权,科学地编织一张坚实的保护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在自己主商标周围申请注册一些近似的商标。如“大大”泡泡糖相继申请注册了“天天”、“彩大”、“太大”、“超大”、“特大”等八个系列商标,对“大大”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况下,扩大类别申请注册,实行多方位保护。如以清洁用品、化妆品为主的“绮梦”商标,该公司就在第3、5、9、16、18、2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同时也申请注册了“琪梦”、“奇梦”、“绮皇”、“绮王”等近似商标,构成了一张保护网。

3.、要设计好商标

商标的设计涉及多个领域,通常要把握好几个要素:

①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商标越是与众不同,就越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一个过于复杂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不能产生感观印象;又如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被一家独占;再如普通称谓等等,这些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

②商标设计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使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文字和图形。

③商标设计要改变偏重写实的倾向,提倡多使用无特定含义、有独创性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如“浪奇”、“COLGATE”等,这些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易于获准注册。

④商标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杜绝不良文化影响的产生。

⑤商标设计要有艺术性。设计的商标要易读、易看、易记、简单明确,给人以美感。

4、要慎重、适度使用和宣传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不等于商标专用权的确定。因此,对申请中的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宜慎重适度。

①使用时不要标注注册标记,即“⑩”、“@”、“注册商标”字样,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②其外包装物品不要印制太多,广告费投入也不要过大,以免因确权遇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5、要科学地申报商标和填写商品名称

①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这要根据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上来定。如商标使用在一个大件商品上,一个组合商标未免不可;如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皮带扣等商品上,组合商标可能不够美观,当然申报单一商标为好。

另外,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各有利弊:

从费用上看,目前实行的是一类一标一件一收费,即一个图形、中文、外文组合起来的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只收一个申请件的费用,如果将三者分开,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则收三个申请件的费用。

从核准的难易程度上看,单一的商标易于核准,而组合商标则很难避免其中某一部分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因此在审查中被退回修正的较多,往往推迟核准的时间。

②填报商品名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首先,填报商品名称不能跨类而且要规范具体。其次,要精选商品,以求在全类得到保护。一般的商标要想在全类得到保护,申报的商品必须在该类各组精选,有所侧重的做到每组都报上一至几个适合自己的商品。再次,填报商品数量要考虑费用的支出。目前,申请规费有超项加收的规定,即一份申请限报商品/服务10个,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因此建议每件申请力争报10个商品/服务,即使现在没有的商品/服务也可以报。至于是否超项申报,要根据情况并结合是否全类得到保护来考虑。

三、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补正、修正、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或答辩

l、补正与修正

①补正通常发生在申请提交后两个月内。商标局在形式审查中,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的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需要补正的原因主要为提供的材料不全、申请人名称与章戳不一致、商标图样不清晰、商标文字不规范或者拼音有误、商标名称不规范不具体、商品跨类等。

②修正通常发生在申请提交后四至六个月内。商标局在实质审查中,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需要修正的申请多为组合商标,其原因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如商标文字图形相同近似、商品服务类似等等。在进行修正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要正确认识修正的含义。修正就是要删去与在先权利相同近似的文字、图形或类似的商品,而保留申请人原报的商标或商品的一部分。有些申请人认为,修正可以修改或者先删后增,把原贴的商标图样撕下,贴上新的商标图样,甚至增报一些商品,这不符合修正的要求,势必驳回:

二是要认真处理选择条件。有些《审查意见书》给了选择条件,即删去商标的某一部分或者删去一部分商品,遇这种情况,就要看哪方面对自己有利。比如对一个生产服装的厂家而言,修正内容为删商品“服装”,或者删商标某一部分时,当然保留商品“服装”为上策;

三是要慎重考虑不修正的意见。不修正就意味着驳回,但也有个别情况如修正后保留的商标或商品对自己的意义不大,同时确有理由对《审查意见书》的决定不服,这样可以不修正,待驳回后再复审。

2、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异议复审或答辩

①驳回复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局驳回该申请。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复审理由成立的,移交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复审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

②异议答辩。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由商标局初审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收到商标局转送的《商标异议书》后,可在30天内作出答辩,由商标局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③异议复审或答辩。异议当事人如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任何一方可在接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另一方接到评审委员会通知后可在30天内作出答辩,由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3、认真写好复审、答辩理由

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以及异议复审或答辩是申请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争取获准商标专用权所作的最后努力,因此写出充分有力的复审、答辩理由是十分重要的。

商标被驳回、被异议不外乎两个原因。一个是绝对原因,即申请商标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个是相对原因,即申请商标与在先权利(引证商标)相冲突。这样,复审与答辩理由要有针对性,如属第一个原因,则要以事实说明自身具备商标的显著性,没有违反禁用条款。如属第二个原因,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叙述:

一是从商标的形、音、义的差异上分析;

二是从商标使用的商品/服务是否类似上分析;

三是从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上分析;

四是从商标的使用历史、独创性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程度上分析;

五是从复审人、答辩人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上分析。

总之,目的是说明申请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不会造成产源的混淆和引起消费者的误认。

编辑日期:2000-5

作者:谢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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