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系统及欧盟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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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unity Trade Mark即欧共体商标,也被称为欧盟商标。自1996年4月1日起,根据欧盟商标法令1994(CTMR),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 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商标(CTM)的注册申请。欧盟商标在欧盟内部市场内产生效力,该内部市场现在由27个欧盟成员国组成,分别为: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西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 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尔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等。

  因为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所以欧盟商标系统被称为开放的商标系统。在欧盟国家、所有巴黎公约成员国、TRIP协议签署国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欧共体商标。

  中国是巴黎协定和TRIP 协议的成员国,所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申请欧盟商标。

  欧盟商标的特点:

  申请: 欧盟商标的申请应该递交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或递交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商标局受理。

  代理:客户有权委托代理人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进行欧共体商标注册。如果申请人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该申请必须由在欧盟任何一成员国有资格的专业代理人或律师代理,同时该专业代理人还要具备在该成员国从事商标业务的资格,满足欧共体商标法令的资格要求。

  语言要求: 申请可以使用任何一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例如,芬兰语、 瑞典语、 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等。) 同时, 申请还要指定上述语言之外的第二种语言,用于进行异议、撤销和无效程序的答辩用语。第二语言要从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的五种官方语言(西班牙语、德语、英语、法语、意大利语)中指定。

  优先权(Priority):在申请欧共体商标时,申请者可以根据以往的商标申请获得优先权。如曾在巴黎公约签署国内提出申请并予以受理的,在世贸组织成员国提出商标申请并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先前的申请日要求优先权。

  先前权 (Seniority): 欧盟商标系统是对国家商标注册系统的补充而设计的。如果欧盟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权人,已经在欧盟的国家商标注册系统内,对于某些商品或服务注册过同一商标,则可申请该国商标的先前权,保留先前的商标权利。

  审查:当欧盟商标申请一经受理,即被授予一登记日,且所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被正确划分申请类别后,将仅以绝对审查理由 (absolute grounds)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 如商标的可注册性。只有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时,才会以相对审查理由(relative grounds) 进行审查。

  公告:当欧盟商标申请满足授予商标的所有条件时,该商标将通过欧盟商标公告(Community Trade Marks Bulletin)予以公布。

  转换申请系统:如果欧盟商标申请未被批准,可以转到各个国家单独申请,且可以以欧盟商标的登记日作为在各国的新申请日,或以此要求优先权。

  注册:当异议期届满,没有异议提出,或所提的异议被有效驳回时,申请的商标将载入欧盟商标的注册记录中,商标所有权人将获得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颁发的注册证书。

  有效期和商标的更新:欧盟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每10年可申请更新一次,申请更新的次数不限。

  时间:通常欧盟商标申请的全过程需要12到18个月。

  商标的使用:维持商标效力的条件易于满足。根据国际公认的标准,欧盟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得到欧盟商标系统的保护。根据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确认,欧盟商标在满足以下最低条件的情况下,有效并得到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保护:该商标在注册后的任何连续5年中,在任一欧盟成员国中使用; 或因正当理由未进行以上使用。这时,一件欧盟商标保持有效,且不会受到第三方基于未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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