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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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办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为:

  1、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四条 、 第五条 的规定,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2)其中须具备的条件为:

  自然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本《商标法》第二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增补内容)。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须具备我国 《民法通则》第37条 所规定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他组织 ——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②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性联营企业;③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④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⑤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⑥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⑧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三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四不具有法人资格。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组织、宗教组织等等。

  注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是以当地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按外国申请人方法办理。国内外的联络处、办事处均不可以作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同一商标问题:

  A、根据《商标法》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主体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注:这是我国根据《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 的规定,在第二次修订《商标法》所增加的新内容)。

  B、共同申请同一商标的大致有以下情形:①一个公司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分公司,而其中一些分公司需要和总公司使用同一商标的;②总公司下属的一些子公司之间或与总公司之间需要使用同一商标的;③有些家族性的私营公司或者企业之间,要求使用或继承同一商标的;④父子、母女、夫妻、兄弟姐妹等自然人家庭成员;⑤生意合作伙伴;⑥自然人与企业合作共同经营的。等等

  2、申请集体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 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C、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D、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F、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申请证明商标的

  (1)根据《商标法》 第三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最新版) 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 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

  (2)应具备的条件:

  A、该组织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C、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D、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4、申请特殊标志的

  (1)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发布) 的规定,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筹备者

  (2)应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并拥有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B、制定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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