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尼加拉瓜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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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尼加拉瓜是1975年5月27日生效的《中美洲保护工业产权协定》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还有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和危地马拉)。协定为成员国规定了统一的商标符号、贸易名称以及保护其成员国的规定。另外,尼加拉瓜也制定了该协议中未作规定的章程,以该协议为准提交的申请必须符合尼加拉瓜规定的形式。

    2.在1975年9月17日以前按照尼加拉瓜法律注册的商标、贸易名称以及口号仍保留自身的合法地位,并在以前规定的有效期或续展期内继续有效,但是之后的续展必须以新法为准。

    3.按照法律规定,尼加拉瓜商标权的取得完全基于注册原则。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所有权的凭证。

    4.在尼加拉瓜,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申请注册。对于集体商标,申请时应当提供一份由授权代表人证明的商标使用规定。该规定由注册人员核准后生效,规定必须明确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征和质量以及使用人应当达到的条什,

    5.尼加拉瓜采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法。若依照旧法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发现商品涵盖了多个类别,所有人有权在多个类别提交续展申清。注册审查人员将依次在每个类别核准注册并在规费缴纳后颁发续展证明。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按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6.尼加拉瓜是《中美洲保护工业产权协定》、1929年泛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尼加拉瓜规定,任何不论是否在成员国定居的自然人、法人所有的商标、贸易名称以及口号都可以申请注册。但在成员国定居的人可以享受尼加拉瓜公民同等待遇。

    尼加拉瓜将尚标称之为,任何可以将自然人或法人(包括合伙人)在相同类别的产品、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带有显著性的标记、词,词的组合、其他仟何图形或材料;

    贸易名称是指可以识别个人或企业的名称;

    标语是指任何可以吸引产品、商品、服务或商业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具有特点的短语、设计、图画以及类似的形式。

    在尼加拉瓜,药品、化学品、兽药和带有添加剂的产品都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另外,尽管可以使用任何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但申请时心当附上西班牙文译文作参考。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未经正式授权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标记和名称;红十字标志及公认的宗教或军事组织的标记;成员国的法定货币、可转让票据、商业文书、邮票或印花税的版式;

    2.对个人、信念、宗教、民族象征或国际组织的章徽可能造成损害的标记和词语;

    3.违反道德、公共秩序或良好风尚的标记;

    4.除申请人外未经同意的个人的名称;、签字、姓氏和肖像;

    5.通用名称、描述性短语、单独的色彩、无特殊创意的常用包装以及简单的产品介绍;

    6.与已经注册的商标造成混淆并可能欺骗公众的;

    7.地图,但与原属国注册的商标相—致的除外;

    8.显示某种奖励的标记或词语,但能证明确已取得的奖励除外;

    9.贸易、行业内或服务中经常用的词语。

    以下贸易名称不能取得注册:

    1.除申请人和其合伙人外未经同意的个人名称;

    2.在类似行业中已经注册的名称;

    3.与第三方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

    4.违反道德、公共秩序和良好风尚的名称。

    以下标语不能取得注册:

    1.仅仅对产品、服务或商业活动的性质进行描述的; 

    2.缺乏新颖性并和大众已熟知的与第三方生产的商品、服务或从事的业务有关的;

    3.包含法律不允许使用的商标或贸易名称,或对公众崇敬的想法、宗教或情感引起冒的;

    4.有意破坏其他企业或其产品和服务的名誉,引起冒犯或带有个人暗示的;

  5.有不公平竞争行为的。

  四、申请人资格

  最先提出申请的人有权注册商标,商标的所有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在尼加拉瓜申请注册的商标6个月内在其他泛美公约成员国取得注册时可以享受优先 权。第三方在此期限内在其他国家的申请时间以首次提交申请的时间为准。优先权由尼加拉瓜颁发的证明文件证明,由他国接受时无需认证。为了防止不同申请人在 不同国家申请同一商标时拥有相同日期,申请日将由国家统一管理。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之前已经在注册当局备案或确认的除外。

  2.15张在首次申请国提交的商标、贸易名称或标语的图样或传真,其中6张交给后提交申请的国家c

  3.电版,如果商标、贸易名称、标语有特殊的设计、种类或形式。

  4.如果申请人不是泛美条约成员国的国民则应提供经证明和认证的本国注册证副本。若不能提供上述副本,则应提供经公证的说明申请人在其本国使用该商标、业务范围及有意在注册后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书。

  5.如果申请人在泛美公约成员国定居,则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或注册证明。

   (二)审查和公告

  申请文件齐备后,申请人可亲自或经当地代理人向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若申请文件的形式和商标本身均符合要求,当局将发给有关该商标已在先申请的 证明;若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可在15天内进行补正。若经审查有在先申请或注册,则审查员将把后者驳回或作出裁定以便在先申请的法律地位确认后再进行审查。

  准予申请的商标,将在15天内在官方公告上公告3次。

  在尼加拉瓜,对官方信函的答复时间为3天且没有延期。如果申请自最后—次与官方沟通后1年内仍未完成申请程序,则视为放弃。

  如果在注册官员准予商标注册的1个月内没有缴纳注册费用,商标申请视为放弃。

  (三)异议

  对申请商标的异议应当在第一次公告后的2个月内(包括周日和节假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若提出异议时异议材料不齐备,则应当在异议提出的30天内补齐。异议的期限不能延期。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异议书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辩,之后评审人员将作出裁定。双方都可以提出上诉。

  (四)复审

  对商标申请驳回和异议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经济、工业和商业部部长上诉。对部长的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最高法院上诉。

  (五)注册效力

  对商标、贸易名称或标语的所有权通过注册取得,并颁发注册证证明。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有以下权利:

  1.对第三人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

  2.要求第三方停止使用或模仿其商标;

   3.制止带有该商标的产品进出口(除非中美洲国家海关联盟证明这些商品是由成员国生产);

  4.获得侵权损失赔偿;

  5.对刑事侵权提出控诉;

  6.要求扣押、销毁或没收侵权产品。

  商标是个人财产。企业的买卖,除非有另行规定,应包括企业使用的商标和商行字号。商标的所有权只有在注册后才能在成员国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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