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1.商标法于1993年4月7日生效,新的商标和原产地名称法于1999年7月15日生效。
2.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2000年1月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除不可注册的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欺骗性标志或者不能够与他人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
四、分类
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五、要求提交的文件
1.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2.15份商标图样;
3.指定商品或服务;
4.对于集体商标,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复印件。
六、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通过在拉脱维亚注册的当地代理人提交申请。
七、程序
形式审查通过后公告。
八、异议
异议可在公告后3个月内提出。
九、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应于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提交或在届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前苏联注册的商标又重新向拉脱维亚注册的,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10年。
十、使用
商标注册后5年内必须使用,否则可能被撤销。广告可以构成该商标的使用。
十一、转让和许可
商标可与商誉一起转让,转让必须向拉脱维亚知识产权局备案。
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协议必须向知识产权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