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诉6企业侵权
南方日报 唐梦 浏览

         南方日报讯 (记者/唐梦 通讯员/刘宇靖)究竟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天”)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海纳百川”)等七被告就此问题争论不休。佛山海天认为,七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商标的苹果醋,侵害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520万元。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却辩称,苹果醋是饮料,与佛山海天生产的调味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5月30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此案自5月27日开庭,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有定论。

 
         案情 佛山海天索赔520万元
 
         2013年威极酱油事件曝光后,佛山海天打响了商标保卫战,两年多来,提起了多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近期被其告上法庭的是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付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海天请求佛山中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请求被告四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业字号。
 
         争论焦点 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以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被控侵权产品与佛山海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质、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因此,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对此,佛山海天当庭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逐渐为饮料产品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行“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其产品在超市的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庭审期间,对于佛山海天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及20万合理使用费用,七被告认为请求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佛山海天回应称,本案侵权时间长达6年,直至开庭前,侵权还继续;侵权数额巨大。另外,本案涉及被告多,侵权产品多样,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等不同形式侵权,由此可以证明侵权情况严重,各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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