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资讯---变化正在到来:新规则对TTAB反对派和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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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商标局最近颁布了修改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规则的最终规则,并对涉及商标的许多交易进行了收费.。新的规则和费用将于2017114日生效,并适用于在该日期或之后提交的所有程序,并在实际的程度上适用于所有在该日期未决的诉讼程序.。新规则的链接出现在这里,链接到新的收费出现在这里。新的TTAB规则的目的是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更有效和更昂贵的制造程序,并形成许多委员会的现行做法。

     电子通信

     新规则将TTAB的做法推向无纸文件和挂接,强烈鼓励各方以电子方式通过理事会的电子文件系统ESTTA提交文件。规则还鼓励各方通过电子邮件将默认系统进行电子通信,并消除允许当事人额外时间响应First Class Mail提供的文件的做法。双方可以书面同意通过电子邮件以外的方式提供服务,但因为响应时间不会改变,如果双方同意,双方还可以同意在文件发出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礼貌副本,服务。

     此外,所有需要向理事会提交的文件必须通过ESTTA以电子方式提交,只有少数例外。如果ESTTA在文件到期时没有运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但不是全部情况下,文件管理员可以通过纸张提交文件,以及向局长提交请愿书,以及申请书需要200美元的费用,请求提交文件版本的文档。这个规则清楚地表明,现在可能需要等待到最后一分钟进行归档的成本。

     开始反对或取消

     根据现行做法,当事人可以在公布后延长180天,以反对申请。延长反对根据第66条提交的申请的时间的请求可以仅以电子方式提交。这条规则没有例外。因此,如果涉及马德里申请,则不要等到最后一分钟才请求延期。根据第1或44条提交的申请的延期请求应以电子方式提交,但如果ESTTA无效,则可通过纸张备案,并附上向局长提出的请求和所需费用提出请求。

    所有申请的反对期与现行做法相同,即出版后30天。当事人可以根据请求初始延长30天,然后在显示良好原因时第二次请求延长60天,或者在显示良好原因后延长90天。将不再可能请求初始延长60天。此外,一方可以在规定或经申请人同意后要求最后60天延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每次电子提交的扩展请求的费用为100美元,最多为发布后120天,最后60天延长为200美元。以纸张形式提出这些要求的费用分别为200美元和300美元。

    反对通知书或取消请愿书的实质内容不会改变现行做法,但会有一些重要的程序上的差异。首先,对马德里申请的异议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没有例外。与根据第1或44条提交的申请和取消请愿书提出的异议应以电子方式提交,但如果ESTTA无效,反对通知书或取消请愿书可以通过纸张提交,同时向局长提交请愿书和适用的费用。如果反对通知在反对截止日期提交,或者取消请求包括基于时间敏感的任何请求,则通知或请求可能需要使用商标规则中规定的优先邮件快递程序提交如果ESTTA失效,则为2.195-2.198。


    此外,在反对马德里申请时,“反对通知书”的封面将控制作为反对对象的理由和商品或服务。一旦反对期限过去,反对者就不能向反对马德里申请的反对者增加额外的理由或商品/服务。因此,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将成为反对马德里申请的反对对象的所有商品或服务以及所有反对的理由在反对截止时间之前列在封面上。

    最后,董事会将重新恢复其2007年前的“反对通知书”或“取消申请通知书”的做法。当反对通知或撤销请求书以正确的形式提交时,委员会将向反对人或其律师发送电子邮件通知,指明该程序并包含电子审理记录的链接,并提交给申请人或其律师反对或取消,向请愿人或其大律师以及作为诉讼标的的注册的记录所有人或其国内代表,如果请求人指出不是记录所有人的所有人,通知也将发送给所谓的所有者。根据请愿人所知,申请取消的申请必须指明当前注册所有者的姓名,地址和当前电子邮件地址。由于这些新的程序,重要的是,注册的所有者保持其联系人信息在PTO的注册文件中是最新的。

          发现

                 根据新规则,发现将比目前的做法更加有限和简化。新规则还通过例如限制其范围,缩短响应时间或同意相互披露而不是正式发现请求来使得各方更灵活地根据其情况的特定需要来定制发现。此外,与本规则下的实践不同,请求必须在发现期间尽早提供,在发现关闭之前应答将到期。这意味着一方将无法再等待,直到发现即将关闭以提供其请求。

发现的范围也将更有限。新规则明确纳入了比例原则,这一点在2015年12月生效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版中也有明确规定,并且是委员会多年来关于发现的决定的标志。此外,每份文件要求和录取要求的数量将限制为75件,包括所有子部门。与目前关于质询书的做法一样,如果一方认为其提供的请求数量超过允许数量,可以通过插入一般反对意见来回应,在此之后,提出方可以以修改的形式重新提供发现遵守规则施加的限制。一方可以移动以增加对良好原因的发现限制。对规则的评论表明,当对方是不受美国保管的外国实体,或当反对涉及多方或广泛的商品或服务清单时,可能会发现良好的原因。对于允许每一方提供一个综合请求以验证对方在发现中产生的文档的请求的75个请求限制有一个例外。这样的请求必须标识请求所适用的特定文档,并且响应方必须承认哪些具体文档是可信的,并且识别哪些文档不是真实的。

一般来说,居留在外国的证人的发现必须以书面质询方式作出,除非管理局在因正当理由而提出动议后,命令以口头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作出该项规定。如果外国方的官员,董事,管理代理人或其他证人在发现期间将在美国存在,则该人可在美国境内口头撤销。外国方没有义务披露是否或何时其证人将在发现期间前往美国。因此,如果对口头保释感兴趣,那么最好包括对非美国不利方的询问,以特别要求这一信息。

商标规则2.120(f)也发生了变化,它规定了强制发现的动议。与目前的做法一样,各方必须在提出这一动议之前满足并授权解决问题。然而,对规则的修正案对可能提出强制性动议的时间规定了新的时间限制。强制一方提供初步披露的动议必须在披露到期后30天内提出,或者放弃动议。强制涉及任何其他类型的发现请求的动议必须及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可以在第一次审前披露到期之后提出。

对发现规则的修改将要求各方将重点放在与其案例最相关的信息上,并且应该阻止广泛,彻底的请求,这相当于一次捕鱼活动。这些变化也将有利于在发现早期开始发现的各方,以及谁能及时提出任何发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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