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通”遭商标侵权索赔1亿元缘何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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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高通”商标纠纷案于5月17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初的结果是,原告向三被告索赔人民币1亿元。据8月29日消息,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得知该纠纷案有了新的进展。
据悉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原告上海高通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据悉,该案曾被人称为继美国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纠纷之后,中国知识产权纠纷的“一号大案”。在经过前后四次的公开庭审后,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高通庭审中坚持认为,其使用、注册“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远早于三名被告,美国高通、高通中国公司及高通上海分公司使用和注册包含“高通”字号的企业名称,致使一般公众产生混淆,不能辨别“美国高通”还是“中国高通”。且美国高通曾一度试图收购原告,故其用“高通”作为其翻译的企业名称的字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
由于被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重合或近似,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被告使用包含“高通”字号的中文企业名称,不可避免地将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原、被告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唯商标转让网业内人士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被诉侵权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服务,与原告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相关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汉卡,相关商标的相关核定服务项目均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告上海高通关于卡尔康公司QUALCOMNIncorporated(以下简称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将相同或近似商标“高通”“高通骁龙”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行为、以及将“高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美国高通等三名被告具有使用“高通”字号的正当理由和合法依据,其相关注册及使用行为并无不当。
上海高通关于三名被告注册及使用“高通”字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包括了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款。不知道上海高通针对此判决是不是很想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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