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注册商标“菲斯曼”遭国内注册商标近似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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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注册商标“菲斯曼”遭国内注册商标近似侵权

  日前,德国百年知名厂商菲斯曼公司及中国分公司将中国的威世曼告上法庭,起诉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据悉,德国菲斯曼成立于1917年,至今已经有100年历史,是世界知名的供热、制冷、空调系统制造商,并且与2001年在中国成立菲斯曼分公司。而被告威世曼,才成立于2013年,所处行业与菲斯曼一致,双方为竞争对手。

  据了解,原告的第1167629号商标和第5809676号商标分别为VIESSMANN和菲斯曼,而中国的威世曼公司则分别注册了VIZZMAN和威世曼商标,两家公司的商标不论是文字排列、还是读音、字形都构成了近似,极易使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

  最主要的一点还是,被告威世曼公司不但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还在宣传中使用原告“菲斯曼”商标进行宣传活动,给人营造一种其是德国知名企业在中国分公司的假象,造成了公众混淆。

  《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第57条第7款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至于其他损害,在最高法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7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综合上述法规我们发现,威世曼公司的种种行为,都对上述4条法规形成了触犯,因此德国菲斯曼公司起诉威世曼侵权行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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