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优丁”判通用名称商标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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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优丁”判通用名称商标正当使用

  据悉,厦门正新公司“优丁”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标注“优丁”和“优丁胶内胎”字样的轮胎。被告辩称,“优丁胶”是本行业内对以优质丁苯胶为主要原料的再生胶的简称,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能证明“优丁胶”是通用名称,其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了解,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会以诉争商标是通用名称作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依照最高法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主张诉争商标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抗辩,应提交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认同该商标是通用名称的证据。

  本案对于商标侵权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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