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商标案:同名注册商标时还应当考虑商标在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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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我们听过不少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侵权的商标案例。但是两企业用同名注册商标之后对簿公堂后法院却判决其中一家公司商标侵权。那么事情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北京的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近日发现,东莞三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商标许可使用,在网站宣传中突出使用其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注册商标“三友”。且该商标还用于同种商业服务中。故北京,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莞三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0000元。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定北京三友公司是涉案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东莞三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于同一行业,所提供的服务类别、方式、目的、对象等均相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三友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标识,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涉案字号,停止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在一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北京三友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所以商标注册前,查询商标是比不可少的一个步骤。不仅可以减少重复率还能遏制商标侵权的风险。该案中,北京三友公司的成立时间和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东莞三友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东莞三友公司在设立时理应注意规避。因此遇到同名注册商标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在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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