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商标“美尼”三年不使用遭商标撤三 威宇电器答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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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情要点:
    撤销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第1067382号第11类“美尼”商标在“电器炊具”等全部核定申请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湛江市威宇电器有限公司对“美尼”商标给予答辩,近日,商标局做出决定,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成功。
    具体案情
    北京紫艺陶缘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东莞市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0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湛江市威宇电器有限公司第1067382号第11类“美尼”商标在“电器炊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湛江市威宇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提供2013年04月05日至2016年04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湛江市威宇电器有限公司委托我司进行答辩,并在指定期限间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湛江市威宇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紫艺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商标局决定:驳回北京紫艺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67382号第11类“美尼”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商标撤三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有效使用注册商标,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
    在本案中,我司代理被撤销人进行答辩,对湛江市威宇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其注册商标“美尼”的所有实际使用资料,包括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进行了详细的整理及说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的材料也恰恰说明了该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至今,并无任何闲置情形。故我司代理的第1067382号第11类“美尼”注册商标撤三答辩获商标局的支持,驳回了北京紫艺陶缘商贸有限公司的撤销请求,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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