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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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在2015中国互联网大会期间举行的“互联网创新知识产权论坛”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调解中心联合发布了《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研究报告》(下称《研究报告》),对体育赛事产业现状、国际上对体育赛事转播的保护模式、法律关系等多个角度进行了系统研究,《研究报告》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林子英法官执笔撰写。

  同日,腾讯、乐视和新浪这三大体育赛事金主发起成立“互联网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一方面希望通过联盟成员的努力,推动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一方面希望通过行业自律,建立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行业正版化。

  如今,我国体育赛事产业正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去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提出到2025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要超过5万亿元。“互联网+体育”成为市场热点,互联网企业纷纷以赛事转播为切入点介入市场。今年,腾讯斥资数亿美元与NBA达成合作,将作为未来5年NBA赛事中国地区直播和点播的官方授权平台。乐视、新浪等也都投入巨资购买体育赛事直播和点播的授权。

  然而,体育赛事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成为了摆在互联网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比如体育赛事画面能否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应该属于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下称“类电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网络直播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哪一项权利等,理论界、司法界、产业界就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使得重金购买赛事转播权的权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利时,疑虑重重,要么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要么离预期差距甚远。在新浪诉凤凰网侵犯中超赛事转播权一案中,一审判决首次认定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就引发了广泛争议。为此,本报进行特别策划,从专题研究、产业动态等角度,对体育赛事节目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多角度报道。(知识产权报 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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