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同业竞争者商标作搜索关键词 厦门一公司侵权赔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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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同业竞争者商标作搜索关键词

在搜索网页上输入注册商标的关键词后,跳出来的第一个搜索结果却是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E公司的网页,而且还上了搜索推广。最近,位于泉州石狮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W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该公司请求法院判决E公司和百度网讯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1元人民币及取证律师费用9000元。

搜索自家商标名称 却先跳出竞争对手

在一次网络搜索中,W公司发现输入商标名称后,搜索结果的头条显著位置显示的是E公司的官方网站,其页面主流信息与W公司官网如出一辙,W公司认为,这直接影响了该公司正常商业行为,E公司使用W公司商标作为搜索关键字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而百度网讯公司以有偿服务方式为E公司推广网页,也是侵权行为,于是将两家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面对起诉,E公司辩称,E公司在网页上并未使用W公司的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搜索关键词使用。此外,W公司的商标是商品商标,而E公司的网站提供的是云服务而非可下载的软件,不属于该商标核准使用范围。

百度网讯公司则指出,搜索引擎并不会将关键词与特定商品、服务或特定的经营者联系起来,关键词和链接地址之间只具有技术上的相关性。在他们的推广中将W公司的商标作为关键字使用属于技术性使用,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他们并不知道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权利,W公司也没有投诉,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已经对涉案推广进行了下线处理。

同业商标作关键字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W公司和E公司都从事微商平台的相关服务,属于同业竞争者。E公司在提不出合理解释和依据的情况下,将W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推广并连接至其网站,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商标与E公司网站建立特定联系,造成对两家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混淆和误解。因此,E公司将W公司商标设置为关键词用于搜素推广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损害了W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同时指出,百度网讯的搜索推广模式中,关键词、相关词句表述的选择均由E公司实施,且W公司商标并非驰名商标,知名度尚不足以导致百度网讯在合理谨慎注意情况下知道或应当知道E公司设置的关键词是W公司的商标。百度网讯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E公司侵犯了W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判处E公司赔偿W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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