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商标纠纷终审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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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将“今日头条”字样申请注册在广告设计等服务上是否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这一问题,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判决给出答案,二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今日头条”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由字节跳动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了该申请,字节跳动公司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6年2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今日头条”作为引擎产品、“头条号”作为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平台均为字节跳动公司所有,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所述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所述服务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并未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主张,维持了一审原判。

 

来源:人民网

 

 


 

一审相关内容
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申请商标“头条及图”由其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18日,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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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头条及图”商标的文字部分“头条”是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通常都在最显著的版位,并运用各种编排手段加以突出。用在指定使用的期刊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字节跳动公司认为,从申请商标的本身的构成要素考虑,不仅包含中文“头条”,还包含“ByteDaance”和图形部分,整体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原告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并便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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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申请商标在互联网新闻资讯服务等商品上已经进行了大量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可以将申请商标的标识作为商标识别。考虑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刊等商品与互联网新闻资讯服务等商品均为向相关消费群体提供新闻资讯的商品,其区别仅为是利用传统的纸质媒体还是利用互联网及计算机软件为工具,上述两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是高度重合的,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版权属于原作者,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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