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盾”专利案5000万、“墙锢”商标案1000万的高额侵权赔偿,传递了怎样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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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6年11月先后开庭审结了两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其中在原告美巢集团诉被告北京秀洁公司墙锢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在认定被告北京秀洁侵权的基础上,判赔原告美巢集团人民币1000万元。在原告北京握奇公司诉被告恒宝公司“U专利侵权纠纷案,法院在认定被告侵权的基础上,判赔原告北京握奇公司人民币5000万元。上述两起案件的审结,创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商标和专利侵权案件赔偿的最高数额值得关注。


一、法院尊重权利人选择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适用方式

 

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原理,确定民事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也就是学理上所谓的填平原则。《商标法》和《专利法》依据上述民事赔偿原理,通过立法的形式在侵权赔偿制度设计中,首先应当按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其次按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再其次参照商标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以上三种赔偿方式均无法适用时,将适用法定赔偿。在上述两起侵权个案中,基于商标专用权和专利专用权的无形性特征,权利人难以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放弃了按自身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方式,转而主张适用以侵权人获利来填补因侵权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赔偿方式,法院予以支持。


“U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查明了被告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原告北京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出被告恒宝公司的获利为4814.2万元,原告北京握奇公司以此数额主张侵权实际受到的损失,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墙锢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美巢公司固定了被告北京秀洁公司在招商加盟广告中宣称的产品利润率,在某商业网站上发布的侵权产品种类、月产量、年营业额、销售侵权产品信息等相关证据,结合以上证据信息,计算出了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以此主张侵权赔偿数额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上述案件的两原告在不能举证自身所受损失的窘境下,通过合法程序积极的固定对方侵权证据,依证据推算出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利润,以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主张所受损失的赔偿数额,是获得大额赔偿的关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5年完结的关于近五年知识产权司法侵权赔偿研究,97.25%的专利判决采取了法定赔偿的方式,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人民币,[1]且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法定最高赔偿额才100万,而本案依据侵权人获利确定的赔偿额高达5000万,是专利法定赔偿最高额的50倍,显然权利人主张适用侵权赔偿的方式,将最终决定索赔数额的高低。


二、法院依法协助权利人提取、保全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信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U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北京握奇公司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客观原因无能力调取涉案产品销售价格和数量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积极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证据。法院依原告北京握奇公司的申请,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保全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向案外人发出调查函,要求其协助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本案4900万元赔偿数额,其中4814万是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以自己查明的证据同时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以侵权产品的数额、单价、利润率等信息,最终计数出该赔偿数额。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墙锢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美巢公司通过向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对被告北京秀洁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网络商业信息发布平台中被告北京秀洁公司发布的商情信息内容以及涉案商品的单价、销售数额、利润率等证据保全,提高了证据的证明力度,对法院认定侵权数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法院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重侵权人举证责任

 

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七十条第()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副本、节录本,对当事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提供与侵权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墙锢案中,原告美巢公司以被告秀洁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主张赔偿数额,并尽所能提供了公开信息渠道可以获知的被告秀洁公司经营被控侵权商品的证据。法院向被告秀洁公司释明后,该公司虽然对上述证据所载信息的客观性提出异议,但仍不提供相关帐簿、资料予以反驳,也未就相应公证书效力向公证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撤销,法院结合原告美巢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赔偿数额予以判定。在“U案件中,法院鉴于被告恒宝公司拒绝提供其向渤海银行、浙江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湖北银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法院推定原告北京握奇公司提出的合理主张成立。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法院对权利人提出的证据,若侵权人不能对权利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角度予以反驳,法院将对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并依此裁决侵权赔偿数额。显然,法院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在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基础上并不会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告提供证据的真伪由被告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这样无形当中加重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侵权人若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反驳权利人主张的事实,法院将会采信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支持权利人的主张,侵权人将要承担严重的举证不能所带来的后果。

 

四、法院开创性的支持权利人维权过程中的合理开支


TRIPS协定》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也对此做了相关规定,其中《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U专利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北京握奇公司按照计时收费方式计算的100万元律师费的请求。并且在审查律师费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时,对《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的合理开支以文义解释和扩张解释的方法做出了合理的解释,阐明了合理开支的赔偿数额要结合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综合考量,为今后权利人以及代理人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中,向侵权人主张维权付出的合理费用起到了指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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