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两件“周讯”商标拦路虎,著名影星周迅这次该怎么办?
  浏览

 著名影星周迅在演艺之路上顺风顺水,没想到成名之后,却在知识产权路上“翻了船”。原来,周迅授权迅光年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迅光年公司)申请注册第9类“周迅ZHOUXUN”商标,没想到因遭遇两件在先的“周讯”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也维持了这一驳回决定。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2014年12月,迅光年公司提出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数据处理设备、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或服务上。

 

  迅光年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经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权。

 

1.jpg

 

  经查询发现,迅光年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平谷区,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棋牌除外);公关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图文设计;影视策划等。周天与和陈以琴分别担任迅光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新闻网的一篇文章《周迅:父母爱如红日照亮爱情雨季》中,这样写道:“周迅的父亲周天宇(宇应为与,编者注)是浙江衢州市电影院的放映员,母亲陈以琴是百货商店的售货员。”再加上迅光年公司中含有“迅”字,可见该公司与周迅本人显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但此后,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在驳回决定中,商标局提出了两件引证商标,一是第6199350号“周讯JOYSE”商标。该商标由自然人杨伟健于2007年8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4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手提无线电话机、电视机等商品上。

 

2.jpg

 

  商标局提出的第二件引证商标是第7879827号“周讯ZHOUXUN”商标。该商标权利人也是自然人杨伟健。杨伟健于2009年12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计算机、手提无线电话机、电话机等商品上。

 

3.jpg

 

  此后,迅光年公司因不服商标局对第15993085号“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迅光年公司认为,其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是知名演员周迅本人的人名标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权。 “周迅ZHOUXUN”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99350号“周讯JOYSE”商标、第7879827号“周讯ZHOUXUN”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均不相同,不构成混淆性近似,即使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混淆误认。而且迅光年公司已对两件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迅光年公司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两件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对该案进行审理。综上,迅光年公司请求对申请注册的“周迅ZHOUXU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此外,迅光年公司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维基百科、搜狗、必应等各大搜索引擎关于“周迅ZHOUXUN”的检索结果,均指向周迅;周迅本人授权迅光年注册和使用申请商标的授权书;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2000年至今各大网络媒体、周迅奖项、产品代言、专题报道、参加社会活动等的宣传报道;迅光年签订的关于周迅本人的演艺活动、公益活动、品牌代言、宣传策划等的服务合同。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至该案审理时,“周讯JOYSE”和“周讯ZHOUXUN”两件引证商标分别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被商标局决定其继续有效,现为在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周迅ZHOUXUN”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文字“周讯”、引证商标二文字“周讯ZHOUXUN”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迅光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等商品上与迅光年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申请商标“周迅ZHOUXUN”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过,依据法律规定,迅光年公司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而且,经查询发现,此前迅光年公司已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提交了“周迅ZHOUXUN”商标注册申请。

 

4.jpg

 

  但目前相关商标申请只在第14、36和38类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

 

5.jpg

 

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