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授权用他人商标 豆腐小哥获刑又挨罚
  浏览

 近日,缪某某因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非法获利,经贺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缪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2000年,缪某某在银川市某批发市场生产并销售自己生产的豆制品。2013年,他和宁夏某知名注册商标豆制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在摊位销售该公司生产的豆制品,并缴纳了2万元用于购买该注册商标豆腐模具。2015年元月,销售合同到期,该公司一直未退还缪某某豆腐模具的押金,此时,缪某某手中尚剩余100余个印有该公司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模具盒。

2016年4月,缪某某准备自己生产豆制品,看到家中存留的豆腐模具还可以使用,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模具生产标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进行销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缪某某共计销售45803斤豆腐,价值68704.5元。

贺兰县检察院认为,缪某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销售豆制品,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