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牌,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纳爱斯”
“太太乐鸡精,中国驰名商标”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
从21世纪初开始,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荣誉”和增强消费者信赖的标志备受品牌商家的青睐,然而曾经霸屏电视广告、包装袋的“中国驰名商标”于三年前开始逐渐消失。
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的商业活动中。一时间,不少品牌的包装袋、广告宣传面临收回和更新的处境,同时近年来对擅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处罚也仍未停止。
可以说,三鹿奶粉事件是中国驰名商标退出广告界的导火索之一。
毒奶粉事件爆发之后,不少消费者认为“三鹿”中国驰名商标的光环并非名副其实,甚至对消费者形成了一种产品质量可信赖的误导!
的确,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驰名商标”的含义被曲解和过度利用了。
很多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因更多是为了市场宣传,消费者对“中国驰名商标”有种别样的认可和信任。它渐渐成为企业的一项“荣誉称号”,甚至是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工具,这一市场效应让不少商家争相认定。
这一政策确实让不少抱着打广告初衷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犹豫了不少,很多人质疑这“不能说的光环”于企业而言作用有多大?
小编认为,在傍名牌乱象丛生的当下,也许保护比光环来得更加急迫!
在商标法2001年版本发行以来,“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就是防止被侵权和傍名牌,认定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就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对商标实施更好地保护。它是保护自身的武器,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换句话说,它是对商标“驰名”这个事实的认定,并不是政府对企业授予的荣誉。
根据商标法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要提供相关可以证明其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结尾
关于“中国驰名商标”的被异化和被纠正也进一步证明了《商标法》的存在更多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企业加冕。正视商标法,合理使用权益是企业的义务,也是消费者得到最终保护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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