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富民十三香与王守义十三香的商标之争有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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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有一家饭店名含“十三香”,让店主怎么也没想到的是,从2014年至2016年,先后两次被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投诉,而店主却在答辩时两次胜出。

店名变更“富民十三香饭店” 

店方收到国家工商总局“通知”

  今年69岁的赵师傅早从1989年开始,他就在咸阳嘉惠商场开了家“富民饭店”,主要经营凉皮、肉夹馍、馄饨等小吃。赵师傅称,由于对厨神伊尹和易牙餐饮文化进行长期探索,对各种中草药及调料食品性能有深刻了解。他将各种中草药和调料特点,运用到饮食中,饭菜美味可口呈现一个香字为十三香,他创造发明十三香凉皮等系列美味佳肴。

  “就是(生意)红火才弄商标。”赵师傅称,1999年,他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富民饭店十三香”商标,并于2001年取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8年,他将店名变更为“富民十三香饭店”,并一直连续使用。

  让赵师傅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他竟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寄来的一份材料——“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3月13日,华商报记者在这份盖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公章的复印件上看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守义十三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武汉一家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咸阳市秦都区富民十三香饭店(以下简称“富民十三香饭店”)第1615909号“十三香”商标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

  赵师傅称,他当时申请注册商标时,手续都是合法的。于是,他找到当地工商部门收集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及社区居委会等书面证言,证明“富民十三香饭店”和“十三香”注册商标近五年一直连续从事经营。随后,形成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

“咱胜了想着这个事就完了,谁知道隔了一年半又收到通知”

  2015年2月份,赵师傅再次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1615909号‘十三香’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富民十三香饭店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守义十三香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王守义十三香的撤销申请,第1615909号第42类‘十三香’商标不予撤销”。

  “咱胜了,想着这个事就完了。谁知道隔了一年半又收到通知书。”赵师傅称,2016年8月份,他又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来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

  华商报记者在申请人为王守义十三香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上看到,引证商标(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于2010年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一样,构成近似商标,违法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商标是通过摹仿、复制驰名商标而来,根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应对“十三香”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他(图案)光是3个字。”赵师傅出示“十三香”注册商标对比图显示,商品服务范围、申请时间、注册号等多项不同外,商标图案也不尽相同。

  与第一次没有打过“官司”不同,这次赵师傅按照对方申请书上提出的请求,充分准备材料准备答辩。第二次比较严重,“成了案件了。”

第二次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店主提醒企业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今年2月底,赵师傅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咸阳富民饭店于2000年4月7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1年8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商标局核准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指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在1999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调味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204号《关于认定“十三香”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载明申请人注册的“十三香”商标为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法该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在2016年4月1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以逾五年,不予支持。此外,王守义十三香提交证据不足证明争议商标恶意注册,故意模仿、抄袭驰名商标的行为也不予支持。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很高兴。”看到这个结果,赵师傅也想在3·15来临前,提醒其他企业要增强保护商标品牌意识。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昨日致电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出差不在,她无法回答,等领导回来后她会告知,但具体回复时间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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