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售假酒,网络平台商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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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燕宇世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燕宇公司)、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国美在线)、库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库巴公司)共同侵犯了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酒公司)享有的“洋河”“梦之蓝”及“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苏酒公司将上述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此案。

  苏酒公司诉称,其是涉案“洋河”文字商标、“梦之蓝”立体商标、“海之蓝”立体商标的权利人。国美在线上的“库巴商城”销售的“洋河蓝梦经典窖藏20年”白酒与自己的“梦之蓝”非常相似。此外,该网络商城销售的“蓝色贵宾经典”的外包装盒及酒瓶形状也与自己的“海之蓝”非常相似。苏酒公司认为,燕宇公司、国美公司和库巴公司共同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从中获利,侵犯了苏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鉴别,被控侵权商品在产品名称、外包装上使用“洋河”字样,侵犯了“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蓝梦经典”“海之韵”酒瓶瓶体与洋河酒厂的“梦之蓝”及“海之蓝”立体商标在外形、颜色、瓶体上标识的大小、构图、颜色、整体外观上实质相似,整体上构成近似或者相同,侵犯了洋河酒厂和苏酒公司享有的“洋河”“梦之蓝”和“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国美公司、库巴公司故意混淆“国旭”与“洋河”的品牌,并基于燕宇公司对外销售的侵权行为从中获利,国美公司、库巴公司与燕宇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静波表示,实践中,不少网络平台经营者对自己在遇到此种情形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不是很清楚。此案的判决给网络平台共同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如果平台经营者和商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系合作经营关系,存在代收货款、支付佣金等情况,则两者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关系,其提供的各类服务也互相承担了风险和责任,共同经营者需相应承担合理注意及审查义务。

  本案中,燕宇公司作为专门酒类销售商,其理应知晓涉案商品在外包装明显位置处标有“洋河”文字系可能侵犯苏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仍继续销售。在庭审中,其并未提供授权书、产品检验鉴定证的原件,所诉称的“产品检验鉴定证”经质检部门确认系伪造,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而燕宇公司与库巴公司签订《库巴平台合作协议》约定,库巴网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在线为燕宇公司提供代收货款,燕宇公司提供商品、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燕宇公司须按固定比例向库巴公司支付佣金,双方是联合经营的模式。苏酒公司公证购买涉案商品的过程显示,涉案商品虽在库巴网上销售,但整个结算过程均跳转至国美公司所有的国美在线网站上完成,在国美公司与库巴公司系关联公司且国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两者销售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国美公司与库巴公司属于共同经营,国美公司、库巴公司、燕宇公司共同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应当共同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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