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THOUSE”商标之争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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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认为他人在裙子、衬衣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PENTHOUSE”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使用在宝石、首饰等商品上的“PENTHOUSE”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益,还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美国通用媒体通讯公司(下称通用媒体公司)展开了一场维权之诉。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通用媒体公司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即第4359929号“PENTHOUSE”商标于2004年11月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裙子、裤、衬衣、夹克衫等第25类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通用媒体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869568号“PENTHOUSE”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通用媒体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亦未获得支持,通用媒体公司继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通用媒体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类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而且通用媒体公司在该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PENTHOUSE”作为该公司商号及商标在与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足以与系争商标相区分。因此,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系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通用媒体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亦未构成对通用媒体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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