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和新加坡签署商标共存协议,商标驳回复审成功得以注册的案例:商标又被驳回了?商标共存让商标“起死回生”!商标被驳回并不代表商标被判死刑了,通过分析驳回原因,根据相应驳回条款采取相应地方法进行复审,是有可能挽回商标的。
申请人因第25180228号“新加坡国际制造创新中心smic Singapore Manufacturing Innovalion Cenire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且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新加坡注册的相关商标证明书的公证认证件。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关于第25180228号“新加坡国际制造创新中心smic Singapore Manufacturing Innovalion Cen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已获得新加坡政府的同意,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最终驳回复审成功,商标得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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