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诉争商标“微粒贷”状告商标侵权胜诉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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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腾讯公司诉称其是第16577525号“微粒贷”文字商标和第16577654号“微粒贷”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类别分别为第9类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信息、网上银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而岑烨公司开发使用软件“微粒贷款”并通过该软件提供金融服务,北京智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粒贷款”软件提供金融服务,二被告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给其造成损失。

  据了解,岑烨公司称“微粒贷款”是贷款超市,是一个流量入口,本身不提供金融服务,而“微粒贷”提供的是贷款等金融服务,二者服务类别不同。腾讯的“微粒贷”没有手机APP,作为手机端软件的“微粒贷款”并不会造成混淆,且存在仅几个月,并未对“微粒贷”商标造成任何损害;而腾讯主张商标侵权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高。

  据了解,另一被告智借公司当庭表明与岑烨公司无任何合作关系,也未主动通过“微粒贷款”软件运行界面提供过任何服务;岑烨公司运营的“微粒贷款”软件界面中跳转至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界面的代码可通过公开渠道轻易获取,公证书证明实时资讯中的网页是岑烨公司自行抓取的链接。

  经审理,法院认为,岑烨公司将“微粒贷款”用于其商品并进行宣传,属于对“微粒贷款”的商标性使用。该公司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智借公司运营的“速贷之家”软件中未显示有涉案侵权标识,未有证据显示二被告之间具有合作关系,岑烨公司是自行抓取速贷之家的网站链接,故仅岑烨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情确定30万元的赔偿数额,根据原告提交证据确定合理支出为6.5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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