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筋骨棒”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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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筋骨棒”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据了解,申请人因第24099619号“筋骨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因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显著性,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纯文字“筋骨棒”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所指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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