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龍鳯”引商标侵权获罚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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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龍鳯”引商标侵权获罚14万

  据了解,原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是“龍鳯”商标,而被告使用的是公司名称,但法院认为,被告在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标注“宁波”龙凤字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理,被告在汤圆等商品上使用含有“龙凤”字样的商品名称,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据悉,上海龙凤公司成立时间较早,商标注册时间亦早于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且已是全国知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属于“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易误导消费者。故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告起诉的“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竞争”成立,宁波龙凤公司被判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且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36880元。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秉持的三大原则是: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如果在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那么后继企业使用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则属于“傍名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

  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低,不为大众熟知,那么后继企业使用该商标文字作为名称则属于偶然因素,不具有恶意“搭便车”动机,则不构成侵权;另外,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在先商标权和企业名称冲突时,二者也可能合法共存。

  按规定,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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