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远、高运”商标近似著名商标遭商标侵权获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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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远、高运”商标近似著名商标遭商标侵权获罚30万

  日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高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该市城区高运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高运手机城败诉,赔偿原告30万元。

  据了解,高远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7日,经营范围包括通讯系列产品经销等,是晋城的手机销售连锁企业。该公司持有的第4999932号“高远文字及图”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止。2013年10月30日,经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高远公司持有的上述商标为“山西省著名商标”。

  然而,2012年6月,一家名为“高运”的手机城出现在“高远”手机连锁店旁边。由于标识的字体、字形与高远公司所使用的“高远文字及图”相似,李康多次与对方沟通,并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均没有结果。于是他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据了解,高运手机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为“晋城市城区高运手机城”,其经营范围为零售手机、手机配件及维修,其牌匾上使用了“高运手机”字样。针对高远公司的诉讼请求,高运手机城认为,在牌匾上使用简化的“高运手机”合法适当,自己的牌匾与其注册的商标仅有一个“高”字重合,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解,不构成商标侵权。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告高远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高运手机城在其牌匾上使用的“高运手机”字样,与原告高远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高远”相比,读音、字形均相似近,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且均使用于手机销售服务中,侵犯了原告高远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运手机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高远公司注册商标“高远文字及图”(第4999932号)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高运手机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高远经济损失30万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高运手机城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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