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许可擅自使用“雪人图形”引商标争议
日前,伊利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天津知名企业大桥道,称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雪人图形”。雪糕的“雪人图形”是伊利于2007年1月29日申请注册的,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审查于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
大桥道公司随后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雪人图形”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将“雪人图形”商标撤销。理由是在上个世纪全国各地的食品企业就已经生产销售以‘‘雪人图形’’商标图形为外形的冰棍、雪糕产品。
因该图形形似“雪人”,消费者不管自己买到的冰棍或雪糕的生产者、品牌为何都约定俗成地称其为“雪人”,使得该图形成为这种商品的通用图形,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认为‘‘雪人图形’商标仅表示商品的通用图形,缺乏显著性。
其还称伊利明知争议图形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图形,且在他人生产在先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企图禁止他人对通用图形的正常使用,应为法律所禁止。
但伊利对此反击道,“雪人图形”争议商标由伊利独创,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是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注册使用在“冰淇淋”等产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雪人图形”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伊利及冰淇淋等产品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伊利出自善意目的注册“雪人图形”,并且多年来一直持续使用,其注册不具有任何恶意。
面对两家各自的发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有大量企业生产雪人(或称娃娃脸)形状的冰淇淋,该种冰淇淋一般均由白色的脸蛋、咖啡色的眼睛和嘴巴及咖啡色的帽子或头发组成,该图形经大量使用已成为冰淇淋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图形。因此争议商标使用在“冰淇淋”等商品上,仅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图形,因此予以无效宣告。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裁定,宣告伊利公司“雪人图形”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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