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商标“北美孚”与引证商标“美孚”构成近似商标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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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石油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因认为湖南省长沙北美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北美孚”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美孚”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提起异议。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的“北美孚”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悉,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9159238号“北美孚”商标,由长沙聚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聚龙公司)于2011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美孚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美孚”商标,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3月5日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准予注册。
而引证商标为第772031号“美孚”商标,由美孚公司于1993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润滑油中心的辅助经营管理、提供广告(宣传)栏服务上。
聚龙公司和美孚公司均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分别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3年,被异议商标持有人依法更名为长沙北美孚公司。
经审理,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传播、广告设计等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长沙北美孚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二者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具有一致性,构成类似服务,二者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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