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优酷”注册商标类别不同侵权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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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优酷”注册商标类别不同侵权行为存在

  据悉,原告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诉称,优酷网是中国乃至全球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其优酷商标为一般大众所熟知,且享有极高知名度。早在被告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优酷支付公司)成立之前,其就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注册了若干商标,包括第6886294号优酷商标、第9395271号YOUKU优币商标、第13835407号优酷商标及第13835402号YOUKU商标。上述商标经原告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长期持续使用,如使用在“优酷众筹”“优酷钱包”“优酷充值”中等,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被告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优酷、YOUKU商标从事金融服务,侵犯了原告第36类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包含“优酷”文字的“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被告优酷支付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有合法授权。第5651657号优酷商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于2006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使用在第42类“主持计算机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1月。经李荣合法授权,被告集中在第42类的相关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另外,被告企业名称中虽然含有“优酷”二字,但由于其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差甚远,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也不会对原告的利益构成损害,因而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后经过工商局审理查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优酷支付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yokucn.com的网站上突出使用了优酷标识,该网站存在大量有关支付业务的介绍,其明显是从事支付业务,而支付服务又属于金融服务,因此应当认定被告在从事金融服务并在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时突出使用了优酷和yoku标识。虽然被告企业名称中含有“优酷”二字且享有注册在第42类服务上的优酷商标专用权,但其在金融服务中突出使用优酷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因此,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成立于2014年6月的优酷支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二字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合一公司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且被告优酷支付公司主要是通过其网站经营、宣传公司的支付业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优酷支付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合一公司第6886294号优酷注册商标和第13835407号优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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