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少林寺”近似知名商标“少林寺”商标注册失败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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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少林寺”近似知名商标“少林寺”商标注册失败复审

  据悉,申请人福建省福清南少林寺(原被异议人)因在第3735206号南少林寺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中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第00703号裁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据了解,其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为:1.申请人是依照中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对于“南少林”的名称拥有法定程序确定的权利。申请人的历史传承,有实地考古发掘以及文物可以证明,有相关专家的研究和论证进行支撑,申请人的声誉为国内外相关公众所知晓。2.被异议南少林寺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为“南少林”,其与“少林寺”的并存为历史与现实的客观状态,两者含义不同、足以为民众准确区分是被历史、现实、文化和传统已经证明的。被异议商标强调了“南”字,与被申请人中国嵩山少林寺(原异议人)的少林寺等商标整体区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3.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全部为“少林寺”寺庙名称的使用证据,而“南少林寺”作为申请人寺庙名称也应当受到保护。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异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在先少林寺及少林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被申请人的利益,且“南少林”并非为申请人所独占,没有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少林寺及少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审查,商评委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古籍、史料、新闻报道等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在历史沿革、文化渊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可以使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南少林寺与本案引证商标少林寺相区分,双方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另外,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被异议商标本身并没有有害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对其进行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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