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中国好声音”未经商标授权侵犯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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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争商标“中国好声音”未经商标授权侵犯商标专用权

  据悉,2016年6月7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等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制作和播出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并不得使用第G1098388号(图一)、第G1089326号(图二)注册商标及两个涉案节目标识(图三、图四)。

  唐德公司表示,《The Voice of…》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且Talpa Content B.V.在中国注册有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商标。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在中国制作和播出。前4季节目模式许可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均约定:《中国好声音》的制成节目和节目模式构成要素,包括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和节目标识(无论注册与否)等的知识产权都归属Talpa公司。

  据了解,2016年1月28日,Talpa Media B. V.和Talpa Global B.V.与唐德公司签署了节目模式许可合同。根据许可合同和相关授权书,唐德公司获得授权在5年期限内于中国区域(含港澳台地区)独家开发、制作、宣传和播出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并独占使用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

  唐德公司认为,鉴于Talpa公司的《The Voice of…》节目在全球享有极高知名度,且前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在中国热播,该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的名称“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当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又由于其节目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知名度,相关标识应当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等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对唐德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和驰名商标权的侵犯。如果不及时阻止二者录制和播出第5季节目,将对该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和难以消除的侵权影响。

  对此,灿星公司辩称,“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批节目时确定并最终获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的名称,该节目名称权属于浙江卫视。唐德公司以所谓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为由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稳定的权利基础。另外,唐德公司所主张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禁注情形,且该权益不属于法律明确赋予的特定民事权利,该权益归属及是否构成所需要保护的民事权益有待法院实体审理依法认定。在权利不稳定、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不应予以诉前行为保全。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1~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也已具有较高识别度,结合该模式节目在全球数十个国家热播的情形,《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被认定为电视文娱节目及其制作服务类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存在较大可能性。根据Talpa公司与相关公司就制作播出第1~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授权协议的约定,《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权益归属于Talpa公司,且Talpa公司在整个节目制作过程中进行了监督、审核等深度参与,故Talpa公司拥有《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权益的可能性较大。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第5季《中国好声音》以及《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制作等过程中,可能涉及使用《中国好声音》作为节目名称的行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同时,如果不责令二者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6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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