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破获涉嫌侵犯阿迪达斯商标侵权案 假冒商标方被判赔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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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绍兴上虞区一童装厂因童装上印有歪斜的“三叶草”和英文商标标识,涉嫌侵犯阿迪达斯商标,被阿迪达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童装厂赔偿阿迪达斯公司5万元。那么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呢?且听大掌柜为你娓娓道来。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年11月对该区某童装厂进行检查,在企业仓库内查获了由其生产的904套童装和420件上衣,童装的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了三条纹商标和三叶草商标,以及阿迪达斯的英文商标。2016年1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童装厂作出了行政罚款处罚。阿迪达斯方面认为,该童装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阿迪达斯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8月,阿迪达斯公司到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装厂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童装厂辩称自己销售的涉案产品等标识,与阿迪达斯不同,因为无论在组合要素、外观形象(如图片略倾斜、字母有扭曲),还是在产品定价,销售策划等诸多方面与阿迪达斯公司产品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相关社会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因而不会误导消费者。而且,也没有通过售出产品获得利益。同时,童装厂还认为,作为一个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能力及价值有限,本身生意惨淡,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且本次事件后被告也被迫注销,已不存在侵权的客观基础。因此,从各个方面均无法也不可能对原告声誉等构成任何实质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迪达斯公司的商标多年来曾在奥运会等世界性体育赛事中,反复多次出现在运动员服装、广告牌、运动鞋等载体上,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商标侵权的主观意图、其所经营的童装厂的规模,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童装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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